餐饮制度管理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餐饮制度管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餐饮制度管理1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学校建立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餐饮管理科)――食堂三级食品安全安全管理网络。
二、餐饮管理科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三、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对食堂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思想业务素质。
四、制订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操作程序和服务规范。与食堂经理、厨师长等研究制定长期和季节性菜单,确保菜肴营养,干净卫生。
五、负责对食堂就餐的.巡视,督促搞好食堂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
六、处理学生的意见和投诉,共建和谐局面。
七、审阅和批示有关报告和各项申请。主持食堂例会,协调内部工作。
八、分析预算成本、实际成本,制定售价,控制成本,达到预期指标。
九、建立和健全考勤,奖惩和分配等制度。切实予以实施
十、按高校食堂准入制要求,配合学校领导完成食堂招标工作,起草招标协议书。
餐饮制度管理2一、切配前必须对所切配的一切食品原料进行严格的品质、规格及卫生把关捡查,各类生肉、禽品、水产及一切散装品必须符合感观及味觉要求;有型包装的食、调味品必须五项标识齐全,全外文标识品不得使用;食用油、酱油、醋等品的.外包装上还必须标有QS质量认证标识。
二、切配用的各类容器具每餐用后必须及时洗干净,并按标准归类规范摆放;盛装容器不得叠放,不得落地放置;严禁使用空罐头盒、瓶子装腔作势食物品或调料,以防异物污染;刀板洗净后立放,不得使用破裂刀板;抹布洗洁后晾开,以防细菌滋生;水池、地沟每日彻底清洁,保持畅通;垃圾每餐后清除,及时洗净垃圾桶;间内不得有蝇、鼠,杜绝一切卫生污染源。
三、做好切配收市的一切卫生及食物品的保管工作,储藏时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包膜加盖,适温保管;冰箱需每周除霜一次,以保持温控效果。
四、切配人员必须服装整洁,配戴工作帽,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勤洗澡、换衣,勤洗头、理发,勤剪指甲;岗中不得抽烟,不得挖鼻抠耳;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餐饮制度管理3第一节员工聘用及入职
一、员工招聘及用工合同
1、部门负责人每月汇总各部门人员配备的基本情况,做出人事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招聘计划,经部门经理核准后开展招聘工作。
2、招聘原则:招聘按岗位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实施择优录取的原则。
3、招聘程序:应聘者经由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初试、复试、体检等程序,审核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4、经试用及考核合格的员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用工合同由本公司与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2)第一次劳动用工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二次劳动用工合同期限由双方共同约定。
(3)公司员工需仔细阅读劳动用工合同条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员工聘用的基本条件
1、员工聘用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2、应聘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本人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3、聘用员工均须签定工作承诺书,服从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三、员工招聘基本要求
1、应聘人必须确保提供资料信息真实,无违法、违纪行为,。
2、填写工作履历,并进行自我评估。
3、具有胜任所应聘工作岗位的能力。
4、必须具备基本的服务礼仪、礼貌知识,并接受公司的培训。
5、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6、具有从事餐饮事业的兴趣,及与公司共同发展的意愿。
四、试工、试用
(一)试工。员工通过面试以后需要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试工。
1、部门负责人为新来员工填写《员工入职表》。
2、试工期为3天,试工被录用者试工期有薪,未被录用者试工期无薪。
3、试工人员在工作场所需穿着统一的员工服,试工者均须佩戴“实习生”工牌。
4、试工考核
(1)试工结束的当天,部门负责人必须给出评价并签字确认是否合格录用。
(2)若试工不合格,不被录用,在结束试工当天即时撤离试工岗位。
(3)经试工合格者,凭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员工入职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为新员工办理录入考勤指纹、领取工号牌、《员工手册》,并由部门负责人介绍《员工手册》及其相关管理规定,办齐入职手续。
(4)员工随身行李自备。
(二)试用。员工通过试工期以后需要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试用。
1、员工自入店工作之日(含试岗7天)起进入试用期,除管理工种外,员工入职试用期均为1—3个月。
2、员工在试用期需要接受最基本的技能培训,直接上级需指定专人对其进行培训指导使其尽快达到岗位要求。
3、所有员工须办齐入职手续,办理有二证(身份证、健康证)方可上岗(入职后15天内须办理)。
4、在试用期间,公司与受雇员工双方均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5、试用期间由部门负责人介绍《员工手册》及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试工手续。
第二节员工离职
一、员工辞职
1、员工正常辞职,须按正常程序审批。辞职者须向部门负责人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填写后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部门负责人需在一个月内补充人员。
2、员工辞职未获批准的,由部门负责人在一个月内给予说明。
3、员工辞职获批准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薪资结算,
二、员工自动离职
1、未经任何批准,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含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不计发工资。
2、对于自动离职人员,各店不得重新聘用其工作。
三、员工劝退
1、员工能力因不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经批准可解除聘用关系。
2、劝退员工须由部门负责人向员工说明原因,发放《离职通知单》。
3、员工劝退经批准后,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结算薪资。薪资结算时间为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7天内。
4、对于因重大责任事故或事件被辞退的员工,公司保留追加经济处罚及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开除< ……此处隐藏18221个字……/p>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工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审评专家主审负责制进行技术审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和样品并做出说明;提供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审评专家根据所申请快速检测方法的特性,提出技术参数验证试验方案。技术审评应在3个月内完成。
(三)根据审评专家的验证方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指定相应检验机构进行验证试验。验证试验应在3个月内完成。
(四)审评专家根据验证试验的结果,对申请的快速检测方法的技术参数等进行审评,将书面专家意见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五)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根据审评专家提交的书面专家意见提出技术审评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未通过审查、审评和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七)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的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应当定型并通过鉴定,该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
(三)申请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第八条申请认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相关鉴定证书或技术证明材料;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检测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有关部门提供的与申请方法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环境评价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七)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一式六份、申请表的电子版本及申请方法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样品六台(套)。
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审评专家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中选取,除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审评工作;
(三)本人不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相关企业任职和兼职。
第十条申请人所在机构人员和直接参与方法研究的人员,以及有可能对审评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审评。
第十一条技术审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方法技术性能(如重现性、再现性、灵敏度和稳定性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指标;
(二)方法及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技术产品是否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方法及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技术产品结构是否合理,性能是否稳定,是否有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审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其他专家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个月内作出相应答复或重新组织开展技术审评。
第三章再评价
第十三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再评价。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再评价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对每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认定方法生产情况报告》、《认定方法使用情况报告》和《认定方法投诉及处置情况报告》等再评价材料报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每年本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中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认定满两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再评价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再评价报告,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进行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重大技术或生产质量等问题的认定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停止使用,并向申请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方法的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
(一)方法申请人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的;
(二)方法申请人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认定方法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四)申请人或其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其已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情节严重的,将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参与认定工作的审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验证试验人员应严格保护申请认定方法的技术秘密。在审评工作中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对申请认定方法作出错误鉴定的,或者剽窃、泄露申请认定方法中技术秘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